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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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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決策體制

(一) 治理體制

澳洲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制度的國家。由國會(parliament)負責審議和制定法律,行政部門負責執行法律並管理公共服務,司法部門則負責解釋法律並解決相關法律適用的爭議。國會由英國女王組成,並由總督(Governor-General)、參議院和眾議院(the Senate and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代表擔任其主要構成部分。行政權授予總督和由其指派的部長。總理是眾議院多數支持的政黨領袖,負責領導政府,他和其他部長組成行政當局,並與主要部長一起組成內閣,對國會負責。

1. 科技政策規劃單位

澳洲的科技研究和創新活動由多個執行單位和機構負責,其他科研及創新活動執行機構包含:

(1)      澳洲研究委員會 (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RC)為主要預算分配執行機構,該委員會根據2001 年《澳大利亞研究委員會法》成立,負責資助和支持澳洲高等教育機構和研究機構的科學研究項目。

(2)      聯邦科學與工業研究組織(Commonwealth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 Organisation, CSIRO)前身是於1926年成立的科學與工業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 of Science and Industry),是澳大利亞聯邦最大的國家級科技研究機構,主要角色是通過科學研究和發展,為澳大利亞聯邦政府提供新的科學途徑,以造福於澳大利亞社會,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      澳洲科學院(Australian Academy of Science,AAS):創立於1954年,由一群著名的澳洲學者依據皇家特許所創立,創辦成員包含多位英國皇家學會會員。為澳洲頂尖研究學者組成之非營利組織,致力於提供獨立、權威和有影響力的科學建議、促進澳洲國際科學參與,建立公眾對科學的認識和理解。

最近更新時間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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