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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科技決策體制

根據《新加坡共和國憲法》,新加坡政治體制屬於仿英國之責任內閣制,實行行政、立法與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組織政府機構。政府係由總統和內閣組成,總統為國家元首,由全國人民選出,只擁有象徵性的權力。內閣為最高行政機構,由總理與各部會首長組成。總理是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黨領袖擔任,其領導的內閣擁有行政權,負有實際行政責任。

內閣成員則由總理從政府部門首長中選出,並設有1名副總理 ,內閣除總理辦公室(Prime Minister’s Office, PMO)外,轄下設有15個部會,各部會設部長1至2人,政務部長(等同於我國的政務次長)1至2人,由總理自國會議員中遴定後,向總統推薦委派,負責一切政府政策及全國行政事務,並向國會負責。

總理辦公室(Prime Minister’s Office, PMO)下設置研究創新與企業委員會(Research Innovation and Enterprise Council, RIEC),由新加坡總理主持,領導並協調國家研發、創新和新創事業之發展。該委員會下設有國家研究基金會(National Research Foundation, NRF)為研究計畫提供資金,主要負責協調並整合新加坡各政府機構間之不同部門的研發機構。

新加坡之科研組織與研究主要依循兩大主軸,一為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MOE)負責監督學術性和基礎研究,並設有學術研究基金(Academic Research Fund, AcRF),透過大學與理工學院,提供學術界之科學與教育方面的研究經費,藉以推動學術領導的研究。另一主軸則為貿易與工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 MTI)透過其轄下之科技研究局(Agency for Science, Technology and Research, A*STAR)、經濟發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和企業發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 ESG)提供應用型研究經費補助,以推動任務導向的技術及知識應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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