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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地區之再生能源政策(上)

林姿伶/ 發布日期:2019/12/20/ 瀏覽次數:72

由於自然環境遭受破壞與巨大變遷,邁向永續發展成為了全球追求之目標,而再生能源之議題亦隨著受到關注。其中,東南亞地區的自然資源豐富,非常適合再生能源的發展,市場潛力大,因此,東南亞各國紛紛推出各項再生能源政策,期望能加強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提高能源自給率,藉以推動再生能源之發展,以下將說明東南亞地區各國的再生能源結構與再生能源政策。

 

 

一、越南

越南的再生能源占比為41.2%,再生能源結構主要包含97.1%的水力發電與廢棄物能源,風力發電、生質能源、太陽光電能源之占比則分別為1.3%、1.0%、0.6%,該國再生能源政策如下:

啟動再生能源政策,設定2020年與2030年之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分別達到能源總量增加4.5%與6%之目標。在2020年,風力發電、生質能源、太陽光電能源之目標產能,分別增加1,000 MW、500 MW、850 MW;2030年,風力發電、生質能源、太陽光電能源之目標產能,分別增加6,200 MW、2,000 MW、1,200 MW。
 
於2017年4月11日發布。為了鼓勵太陽光電能源之發展,由政府提供土地的租賃使用,並以優惠價格來購買再生能源,獎勵業者興建太陽光電設施,進一步帶動太陽光電產業發展。
 
於2019年1月8日發布。內容為越南法令第11/2017/QD-TTg號公告的修正案,將太陽光電屋頂的電費計量方式,由淨計量電價變更為直接計量。
 

二、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的再生能源占比為23.2%,再生能源結構主要包含水力發電、生質能源、太陽光電能源,占比分別為75.1%、19.5%、5.4%,該國再生能源政策如下:

該計畫涵蓋能源、環境、經濟、社會四大架構之策略規劃,其目的在於促進綠色科技成長與發展。該計畫設定在2030年,再生能源占比達到30%之目標,市場收益達到1800億馬來幣,並創造20萬個綠色就業機會。
 
由馬來西亞永續能源發展局(Sustainable Energy Development Authority, SEDA) 建立不同類型再生能源的回購費用與獎勵條件之制度,以推動再生能源發展。該政策之再生能源包含太陽光電能源、沼氣發電、生質能源、水力發電。
 
馬來西亞能源委員會(Energy Commission)發布之能源效率管理法案,進行關稅監管措施、審查期限訂定、績效目標設定,以提高電力供應效率與電價透明度,讓業者可從中受益,亦能吸引新業者投入市場,以分擔業務風險,並增加市場競爭力,另外,更能夠有效地使用能源,以降低電力使用、節省電費。
 
馬來西亞能源委員會(Energy Commission)發布開發大型太陽能發電廠的投標書,目的為降低發電均化成本(Levelized Cost of Energy, LCOE),增加再生能源的發電量,並設定在2020年,太陽光電能源達到1 GW規模之目標。
 
由馬來西亞能源、科學、科技、氣候變化及環境部(Ministry of Energy, Science, Technology,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Change, MESTECC)執行,用戶以一對一抵銷的方式,將再生能源所獲得之生產報酬與電費支出相互抵銷,以節省電費;另外,也藉由此方式來鼓勵工廠、購物中心之業者安裝太陽光電屋頂,作為生產再生能源之用途。
 

三、印尼

印尼的再生能源占比為14.0%,再生能源結構主要包含79.1%的地熱能、水力發電、廢棄物能源,生質能源、風力發電、太陽光電能源之占比則分別為19.4%、0.8%、0.6%,該國再生能源政策如下:

以印尼第5/2006號總統命令為基礎,所建立之國家能源政策。該政策設定風力發電、太陽光電能能源、水力發電、地熱能之目標產能,分別達到1.8 GW、5.0 GW、2.0 GW、12.6 GW之目標;另外,設定在2025年與2030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分別達到能源總量的21%與31%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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