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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監控系統市場的成長因素與法律規範發展概況

張艾琦/ 發布日期:2021/06/15/ 瀏覽次數:882

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估計,歐洲地區每年因駕駛分心導致交通事故的比例約占總事故的10%至30%,Frost & Sullivan認為透過駕駛監控系統(Driver Monitoring System, DMS)監控駕駛的睡意和注意力,將可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性。由於法規的要求,歐洲地區DMS的市場滲透率有望由2020年的0%在2024年達到100%(如圖一),而北美隨著汽車專業代工廠(OEMs)引入具自動駕駛第2級(Level 2)、2+級 (Level 2+)和3級(Level 3)功能的車輛,也讓DMS有愈來愈普及的趨勢。本文摘錄Frost & Sullivan 2021年的報告,簡述DMS的市場概況、應用趨勢與各國相關法規的發展。

 

 

一、駕駛監控系統(Driver Monitoring System, DMS)與自動駕駛汽車

疲勞駕駛、瞌睡和分心是造成交通意外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DMS藉由攝影機結合紅外線技術追蹤眼動、面部表情等來偵測和監控駕駛人行為,當偵測到異常數據時發出警示訊號和啟動輔助駕駛系統,以提高行車安全、降低事故發生率。DMS除了可偵測異常駕駛行為之外,亦可運用在需要駕駛參與的第2級與2+級的自動駕駛車輛上。國際汽車工程師協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International,SAE International)的自動駕駛汽車標準(SAE J3016TM)將車輛自動化程度由低至高共分為0至5等級,2級自駕車已具有多種自動控制功能,並且能同時作用,但駕駛仍為主要駕駛負責人。3級為有條件自動駕駛,在特定條件下,汽車可以自行駕駛,但駕駛仍需保持注意力,以防系統要求駕駛接管駕駛行為時,駕駛能立即接手。目前汽車產業已普遍接受與採用DMS作為具有2級和3級自駕車中涉及駕駛放手(Hands-off)之駕駛人與自動駕駛系統之間駕駛任務動態切換功能的重要元素。

預期未來10年,隨著具2級和2+級自駕功能引進和增加,也將驅使DMS的市場成長。而預測未來DMS的應用也將由監控駕駛、結合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 Systems, ADAS),到對車艙(乘客)監控,提供乘客個人化介面的乘客監控系統(Occupant Monitoring Systems, OMS)(圖二)。

 

 

 

二、DMS相關法規、規範發展概況

DMS市場成長快速有很大的因素是各國及各經濟體法令強制要求,全球相關法律與規範如下:

(一)歐盟一般安全規則(General Safety Regulation)要求2022年的新型車款應配備能偵測駕駛睡意和注意力、駕駛分心預警或預防功能。
(二)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 UNECE)通過第3級有條件自動駕駛的自動車道維持系統(Automated Lane Keeping System, ALKS)之規範該規範要求汽車製造商在生產汽車時需安裝駕駛能力識別系統(Driver Availability Recognition System)於車內,藉由DMS辨識駕駛是否在座位上、判斷駕駛是否維持駕駛車輛的能力,一旦有異常,或者被監控到不符合標準,系統應立即發出明確警告,或發送駕駛模式切換要求[註],該法於2021年1月生效,德國、法國、荷蘭、日本與加拿大計畫實施該法規。
(三)歐盟新車安全評鑑協會(European New Car Assessment Programme, Euro NCAP):Euro NCAP 提出 Roadmap 2025 願景藍圖,並計畫於2020年開始評價DMS的可靠性及準確性。
(四)其他:美國、中國大陸
美國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National Transportation Safety Board , NTSB)建議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ational Highway Traffic Safety Administration, NHTSA)與SAE International及其他機構為具備自動駕駛2級與2+級功能的車輛建立DMS表現準則,並以此準則要求所有具備2級與2+級功能的乘用車配備DMS。
中國大陸要求所有重型卡車在2020年後需安裝DMS

 

三、結語

道路行駛首重的應為安全,而DMS除可降低駕駛因分心或疲勞而導致的意外事故,並且隨著自動駕駛等級普及與提高、法規規範隨之完善與完備,逐漸成為車載必備的設備。

 

[註]資料來源:United Nations. https://undocs.org/ECE/ TRANS/WP.29/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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