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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興科技案例之監督行動研析

蔡玉琬/ 發布日期:2019/06/25/ 瀏覽次數:65
RAND報告指出,新興科技能在不同部門提供多元服務,舉例來說,人工智慧、具自主性的運輸方式、生物科技、區塊鏈(blockchain) /分散式帳本(distributed ledger)、雲端運算、機器人、基因組學(genomics)、合成生物學(synthetic biology) 與社群媒體平台,許多國家認為這些新興科技能為社會經濟帶來效益,但也帶來許多挑戰,包含伴隨科技發展可能對健康、安全及環境產生風險的產品或服務,以及社會大眾對新興科技的擔憂和參與。研究指出,在把握新興科技帶來的機會與好處時,其主要課題為如何建立能確保社會大眾健康與安全的結構,並將風險降到最低。下列將透過探討新興科技案例(愛沙尼亞的E政府),說明政府可採取的相對應行動。

一、愛沙尼亞的E政府與數位社會
(一) E政府與數位社會定義:E政府是指利用資通訊(ICT)技術改善政府行政作業流程,如稅額申報、投票、民調、政府與大眾間的溝通。數位社會是E政府的延伸,是將ICT解決方案滲透至社會各層級,在數位社會中,個人能利用網路使用公共服務,如取得過去的醫療紀錄、處方箋、管理財務、公司登記與申請數位公民身分。
(二)政策推動:政府採用由上而下的方法來推動數位社會,著重於推動愛沙尼亞的整體規劃,但僅採取部分網路公眾諮詢,而並未進行實質的公眾諮詢。數位社會推動為層級較高的政策,包含ICT能力建構、教育計畫、法規與租稅獎勵、科技基礎建設的發展、隱私與安全性標準的發展,同時數位社會的發展亦依賴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參與,特別是銀行機構。
1. 1998年愛沙尼亞訂定The Principles of the Estonian Information Policy作為數位轉型的準則,並強調公眾諮詢的必要性,策略監督行動延續自2011年的寬頻(broadband)策略、2012年的網路安全策略,以及2014-2020年一連串的資訊社會政策。
2. 在相關人才培育方面,1996年教育部推動Tiger Leap programme,致力於建構學生的ICT能力,內容包含提供所有學校電腦與網路相關設備,以及電腦科學課程。政府亦透過立法協助標準訂定、包含智慧財產權、建構公平競爭環境,以及因應數位落差(digital divide) 可能帶來的衝擊,如愛沙尼亞2000年通過的Public Information Act ,規範政府機構應提供網路溝通管道,並讓每個人能得知政府獲取與使用個人資料的情況,且公民能得知是哪個機關在何時讀取其個人資料,這樣的透明性是建構公眾對數位社會信任的方式。
3. 推動X-Road作為數位社會的基礎架構,此為資料交換層,能連結公共註冊、私人機構與銀行產業。2001年資訊系統機構(Information System Authority)創建可標準化環境,做為讓政府機關能相互交流與互動的平台,X-Road並非做為資料中心,而是作為連結終端對終端(end-toend)的個人伺服器的加密路徑。不過因民眾有隱私與安全性的考量,故政府提出強化識別與授權系統,以降低因網路參與而導致詐欺的發生機率。
4. 發行具備加密晶片的電子身分證,可讓市民提供數位簽署與實體簽署相同的法定地位。此系統能確保晶片內的資料不會被中介者修改,並讓市民能追蹤誰曾經瀏覽過其資料,若民眾懷疑個人資料曾被未獲授權者瀏覽過,其可提報政府進行調查。
(三)公私部門間合作:愛沙尼亞的銀行產業具備高度意願參與數位轉型,並積極投入網路銀行和利用與ICT有關的銀行解決方案,以降低交易成本、創造交叉銷售(cross-selling) 的服務與預測市場需求。愛沙尼亞銀行的創立時間較歐盟地區其他銀行來得晚,因而較不受制於老舊基礎設施,對新技術接受度相當高,並於1996年即提供網路銀行解決方案的服務,有助於政府後續在數位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推動(如數位身分證系統是以銀行開發的身分驗證系統為基礎)。
(三)推動成效:目前約有98%愛沙尼亞公民持有數位身分證,並以此利用相關網路服務,每年約95%稅收是網路申報,平均操作時間為3-5分鐘,並成為首個電子投票的國家(2005年地方官員選舉、2007年國會選舉),不過2007年利用電子投票的人數僅佔5.4%,至2014年增加至近1/3。然而這樣的數位社會推動,讓社會依賴ICT系統與網路,亦使愛沙尼亞政府與私人系統遭受相當多的惡意攻擊,政府為強化網路安全,並成立網路防禦聯盟(Defence League Cyber Unit),目的為提供相關人員網路防衛技能。
(四)案例研析:愛沙尼亞的人口約為150萬,此規模有利於以科技應用作為社會與經濟工具,且有限的ICT基礎設施對於全面導入新系統與廢棄現有系統是相對容易的。此案例顯示,政府採取主動積極介入的重要性,以及私人企業支持並積極導入新技術可加速社會採用新技術。政府事先評估並採取相關措施可減緩數位落差的影響,然而在因應伴隨新技術而來的衍生風險方面,若未能在E政府計畫的初期階段即採取行動,將使ICT系統受網路攻擊的風險增加。

二、政府面對新興科技可採取的行動
(一) 取得平衡:政府必須取得新興科技帶來的風險、利益及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平衡點,考量新興科技將帶來許多利益與問題,合適的監管可協助處理這些議題。
(二) 多元化與連貫性:目前並無可一體適用所有新興科技的因應方式,仍需要將科學或技術的發展背景與因素納入考量。在案例探討中,有許多不同的監督方式,從法令制定、建立標準、協議、到公民社會運動,都需考量現行環境、文化、經濟與政治發展。
(三) 積極主動:積極主動的利害相關人能善用新興科技,並即時以結構化的方式辨識相關風險。即早讓利害關係人採取行動,並建立系統與監督結構是相當重要的,不僅能確保各種新興技術帶來的利益可被妥善運用,同時也能辨識重要的風險與不確定性。
(四) 可預期性:預測新興科學或技術的可能路徑圖與影響,對因應新興科技是相當重要的。
(五) 適應性:僵固的監督架構常難以快速因應新興科技帶來的改變,為使監督管理更有效,應建立能快速因應新興科技變遷與調整的方式。
(六) 協調性:以具包容性和共同參與的方式採用科技,並建立具可信度與可靠度的監督,且讓所有利害相關人共同參與討論,能促進多種觀點間的交流,可進一步釐清伴隨新興科技而來的風險與效益。
(七) 有效溝通:透過建立具透明性、權責分明的監督流程,可讓主要參與者之間達到有效溝通。有些監督模式可能非常複雜,且常涉及許多利害相關人,為了確保監督過程順利,應讓不同的利害相關人能充分溝通,並釐清彼此扮演的角色與相對應的責任。
(八) 公眾參與:善用公眾參與將有助於提升公眾對科技的信任感與責任感,亦可讓公眾了解科學或技術伴隨而來的風險與效益。在監督過程中與公眾的接觸將有助於讓民眾了解科技、權責劃分,以及加速對科技的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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