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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自動駕駛與聯網車政策架構--政策與規劃支援發展委員會自動駕駛與聯網車工作小組報告 Automated and Connected Vehicles Policy Framework For Canada-PPSC Working Group on Automated and Connected Vehicles
2019/01
Canadian Council of Motor Transport Administrators
https://comt.ca/reports/avcv-policy-e.pdf
自動駕駛車與聯網車(Automated and connected vehicle, AV/CV)為交通運輸帶來革命性的創舉,同時也創造出經濟發展的新機會,因此無論是政府或產業界都迫不及待想將此創新技術導入社會應用。但是若沒有前瞻思維,盡量降低可能的風險,則可能導致不可挽回的災難。加拿大一則希望憑藉過去在資通訊技術的優勢以及在汽車產業奠定的良好基礎,能夠在此新領域建立領導的地位,同時也期望藉此為加拿大人帶來便利、安全、效率、永續與環保的運輸系統。因此,以此政策架構提供系列政策準則給所有AV/CV管轄相關單位,作為安全測試與佈署之用。
根據汽車工程學會(Society of Automotive Engineers, SAE,現在更名為國際汽車工程學會SAE International)發布2k71新標準J3016,將自動駕駛系統以6個等級:0級代表無自動化,1級代表駕駛人協助,2級代表部分自動駕駛,3級代表有條件自動駕駛,4級代表高度自動駕駛,5級代表完全自動駕駛。本報告的AV/CV將聚焦在3-5級的自動駕駛系統。但是目前在加拿大販售的自動車,其自動等級較低、多在2級左右,要到5級完全自動化,預計可能還要10-20年之久。

根據統計,94%的交通碰撞事故來自人為的失誤,自動駕駛的等級雖低,但是透過車聯網技術的短距離通訊技術(Dedicated Short Range Communications, DSRC)及複雜的機器學習運算處理,能判斷周遭環境以提高駕駛警覺,因而得以減少事故的發生。而AV/CV除了帶來交通上的便利與安全以外,還提供了投資、創新與就業的機會,加拿大政府若想藉此將機會資本化來促進經濟成長,必須要有完整的政策配套。
面對如此複雜的決策,要考量的重點必須延伸到交通以外的社會、經濟影響力,同時考慮到萬一AV/CV普及化以後,可能在正面效益以外也會衍生出職業駕駛人失業等負面效應。同時,對於目前交通基礎建設的衝擊仍未能完全掌握,例如基礎建設的設計與標準等,必須從長計議,不能搶一時之快。

2018年加拿大曾發表部長級的報告「加拿大自動駕駛車的未來」,該報告便建議應發展AV/CV應用在公共道路的政策架構,以便引導政府與產業安全部署AV/CV。因此在報告中列舉聯邦政府、地方政府與直轄市分別對應的AV/CV司法管轄範圍與權責分工。為妥善部署AV/CV的未來發展與應用,本政策架構特別提出6項準則:
一、安全為第一考量:
根據2025年加拿大道路安全駕駛策略,長期的願景是讓加拿大擁有全球最安全道路且零死亡率與後續傷害,因此未來將有一連串的道駕駛測試。目前系列指導文件輔助包括加拿大交通部的「加拿大高度自動駕駛(Highly Automated Vehicle, HAV)測試指南」、加拿大機動汽車交通管理委員會的「HAV與安全測試司法管轄權指南」等文件,也即將有「AV/CV安全架構」、「自動駕駛車的安全評估」等非法規文件可以輔助,政府必須隨時更新安全測試的政策與法規。
二、雙向資訊交換以確保AV/CV的安全:
政府提供道路即時資訊給業界,學界與產業界將AV/CV測試資訊提供給政府,才得以制定法規與標準、發展政策並投資基礎建設。
三、政策與法規必須與國際夥伴接軌:
加拿大交通部的「機動汽車安全指令(Motor Vehicle Safety Act, MVSA)」與「加拿大機動汽車安全標準(Canadian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已扣合美國的法規與標準,未來還必須要與英國、德國、歐盟等夥伴國家接軌。
四、提升公眾對AV/CV能耐與限制的認知:
教育民眾瞭解AV/CV帶來的好處之餘,也必須認知到可能的風險與脆弱性,特別是在資安與隱私方面的脆弱,也必須要釐清自動駕駛的責任與保險涵蓋範圍。
五、必須積極準備將AV/CV導入公共道路:
積極掌握優質研究與道路測試蒐集來的資料,瞭解使用者的需求以及AV/CV的衝擊影響,以協助政府改善基礎建設、規劃長期的區域交通計畫,為未來整體交通運輸系統而準備。
六、持續合作仍屬必要:
AV/CV的關鍵產業夥伴為汽車製造商、零件製造商與技術開發者,而利害關係人還包括受AV/CV影響的普羅大眾,政府的政策要顧及所有人的需求與利益純屬不易。因此在從開發、測試到正式上路,必須分階段進行合作,以蒐集不同觀點、排列優先順序後提供政策參考,以減少重複的工夫,提高政策的正面效益。而政府在跨司法管轄權的努力亦不可免,例如美、加的合作推動,才能讓高度自動駕駛聯網車安全上路。
張國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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