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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資料流動藍圖:面對未來新資料經濟的準備與合作 A Roadmap for Cross Border Data Flows: Future-Proofing Readiness and Cooperation in the New Data Economy
2020/06
WEF
https://www.weforum.org/whitepapers/a-roadmap-for-crossborder-data-flows-future-proofing-readiness-and-cooperation-in-the-new-data-economy
在第四次工業革命中的人工智慧(AI)、物聯網(IoT)與區塊鏈(Blockchain)等技術,皆高度依賴資料的獲取及處理。為了使新創企業及中小企業能理解資料密集型技術的潛力,或是應用雲端運算的強大威力來提升效率,國與國之間的資料傳輸必須能夠無縫流動。國家之間的資料傳輸、儲存及處理能力已是目前國際上發展資料經濟不可獲缺的要素,尤其是在新冠肺炎(COVID-19)的肆虐下,全球網路銷售大幅成長,這也使得具野心的各國政府視跨境資料傳輸為經濟復甦的重要關鍵。儘管跨境傳輸具備上述種種優點,卻也有越來越多阻礙國際資料共享的相關法律及政策正威脅著相關技術的發展,不僅延遲新技術的發展,也限制了對社會環境的正面影響。然而,這種摩擦的產生,無非是因為意見分歧、蓄意及誤導性的保護主義而導致,例如人們認為將數據資料限制在一個國家內可以更好的保護資料,或是透過政策的限制才能為國民帶來最大福祉。

由於各個國家的價值觀與策略考量不同,相關的監管差異無法消除,這些差異有其必要性與合理性。然而,為使國家間互相信任,開放企業充分參與國際資料經濟,必須建立一個共享的政策框架,以簡化跨境限制,並減少過度的監管負擔。如此一來,尤其是區域性的合作將可利用規模經濟,並使得政府能夠創造有利於本土及國外投資的環境。投資可以創造機會,擁有新興技術的國家可以開始在全球範圍內,最大限度的扶植此類型企業的發展,使其能研發出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尖端技術,並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連鎖反應。

建立國家間的信任,需要確保各國對支持資料經濟有相近的理念外,同時也需要實行一系列能降低風險的方案。該報告提出的解決方案是提供給各國家政府一個國家層級的政策方向藍圖,將這些方向結合在一起旨在利用跨境資料共享的好處,並將相關風險最小化。跨境資料流動是國際資料經濟運作的基本要素,因此需要透過最高層級的力量來推動。此外,當該報告審視經濟體中所有類型的數據時,不論是個人資料或專有資訊,到最後還是需要由政府採取相關行動,來開啟相對較無縫的跨境資料流動的大門。在規劃藍圖中,由全球各個產業的專家提出了最佳的資料流動政策構想。對於某些國家而言,由於其透過自身行動啟發了最核心的原則,其政策幾乎不需要任何變動。但對其他國家來說,這個藍圖可能代表一個全新的篇章。為了滿足不同程度的雄心壯志,首先要將最基本的構成元素具體化,然後為最具志向的先進經濟體制定出政策,使其能在此領域面向未來的發展。

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巴林經濟發展委員會(Bahrain 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EDB)與世界各地組織的指導委員會合作,於2020年發布「跨境數據流動路線圖:面對未來新數據經濟的準備與合作」 (A Roadmap for Cross Border Data Flows: Future-Proofing Readiness and Cooperation in the New Data Economy)報告,促進資料密集型技術的創新,並實現區域與國際間之資料跨境流動合作發展的最佳實踐政策。該報告提出允許資料流動預設;建立資料保護的層級;優先考量網路安全;國家之間的問責制度;優先考量連接性、技術互通性、資料可攜和資料來源;未來的政策環境六個面向的政策建議,各個面向的內容敘述如下。
一、 允許資料流動預設:考量當地消費者、產業、技術發展、就業市場帶來的種種不利因素,無論是在國家法律或政府之間談判後達成的跨境資料共享協議,都應該要禁止資料在地化要求(Data localization requirements) 。
二、 建立資料保護的層級:參與國家政府須建立保護個人資料的國家法律框架,例如資料保護法,且允許跨境傳輸個人資料,並在國家主管部門之間建立明確的合作機制,強化信任及允許跨境法規遵循。
三、 優先考量網路安全:各個國家政府須將網路安全視為國家發展經濟業務的基本條件,制定強而有力的資料安全法規,包括對公私營部門的資料安全要求,以及對資料安全漏洞通知要求。
四、 國家之間的問責制度:跨境資料共享協議應該要鼓勵國家各個主管部門之間相互合作,才能減少風險並確保公平的商業競爭環境,以及支持私營部門跨境的資料流通。跨境資料共享協議應要包括對共享資料的安全性與機密性負責,同時遵循當地法律。
五、 優先考量連接性、技術互通性、資料可攜和資料來源:各國家政府應優先建設連接性的基礎設施,並共同制定跨境資料共享協議,鼓勵使用開放的應用程式介面(API),降低網路使用成本、提高可靠性及技術互通性。
六、 未來的政策環境:跨境資料共享協議應了解替代模型,例如學習模型與資料信任, 同時也可以滿足跨境資料流通的可能性,並確保該領域的政策有能力面向未來的各種挑戰。
林柏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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