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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創新多元化與包容性之全球性研究

黃惠泠/ 發布日期:2019/05/17/ 瀏覽次數:193
英國創新局(Innovate UK)委託LSE Consulting(由倫敦政治經濟學院設立的顧問公司)對全球致力推動的商業創新多元化與包容性進行研究。該報告對愛沙尼亞、芬蘭、法國、以色列、荷蘭、挪威、波蘭、瑞典、英國及美國等10個國家的旗艦計畫與政策的包容性創新進行研究,並提出推動包容性創新的最佳實踐模式。
一、包容性創新的概念
為了研究促進包容性創新的政策,首先需區分增加多元化的政策與解決包容性的政策。多元化政策核心目標為增加來自不同群體的參與者,而包容性政策則是以參與感為中心。在推動「包容性創新」之前,需要多元化的參與。多元化是指成員之間的差異,包括可觀察的(例如,性別、種族)和不可觀察的(例如,文化、教育程度)屬性。包容性是指個人認為自身對組織或政策具備獨特貢獻並被鼓勵充分地參與其中。包容性可以看作:
- 回應與管理多元化的過程;
- 透過蒐集與分析證據以識別與解決障礙的過程;
- 鼓勵各式各樣的群體參與計畫/決策過程;
- 鼓勵邊緣化與弱勢群體參與。
提升政策的多元化與包容性(Diversity and inclusion, D&I)可為商業創新帶來重大效益,例如:提高創造力、增加求職者對公司的關注等等。包容性創新分為兩個主要概念:一個強調將低勞動參與的群體納入創新部門的勞動力,另一個則注重利用創新促進低勞動參與群體的社會融合。該報告分析的10個國家中,皆有負責推動包容性創新的政府機構、各種政策措施以及宣傳活動。在這些國家不同背景下,發現包容性創新具有不同的含義:
(一)融入創新過程
大多數情況下(以OECD國家為主),將包容性創新政策概念化為具體行動,旨在消除個人、社會團體、企業及地區在創新活動中參與率的障礙,因而將婦女、少數民族、移民與身心障礙者等低度勞動參與的群體納入創新部門的工作。這些政策通常包含以下目標:
1. 人口參與率目標:性別、年齡、少數民族、宗教團體、身心障礙者及移民。
2. 區域發展目標:特定的農村社區或貧困地區。
3. 產業發展目標:促進傳統產業的技術創新與研發。
(二)利用技術創新以促進社會包容
此類政策側重於技術創新產品,作為納入邊緣化群體以推動發展與經濟包容性增長的手段,藉由技術創新讓特定的社會群體(或地區)從中受益。政策制定者為發展能解決特定社會問題的創新技術,多透過舉辦競賽提供獎金、補助及稅收激勵等方式提供資金補助。例如,「以色列數位化倡議」將包容性創新概念化為政策,提升以色列的技術基礎設施、強化數位化能力,並鼓勵中小企業進行數位化創新以滿足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在此過程中推動整體的社會包容性。

二、研究範疇
針對10個國家各挑選2個計畫,共20個計畫作為分析標的。挑選計畫的標準乃根據能否促進商業創新中的多元化與包容性,及其可見性與積極性。這些計畫採取的措施各不相同,包括:注重人口參與度、鼓勵創新相關教育,例如科學、技術、工程及數學(Science, technology, engineering and mathematics, STEM)科目的合作程度、與私部門合作,或是強制執行法定任務等。

三、當前評估商業創新D&I方法的缺點
評估創新程度的全球領導者,「全球創新指數(Global Innovation Index, GII)」與「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 WEF)全球競爭力」,其排名中的創新支柱評分方法並沒有考慮包容性與多元化,評估方法側重於「創新能力」如研發支出、專利申請等,而不是各人口群體的勞動參與率。這也意味著這些全球得分與排名實際上並不是商業創新中D&I指標的有效基準。為了進行更具針對性的評估,該報告調查了低勞動參與群體在創新與創業方面的參與率,主要發現如下:
1. 性別:對於創業而言,愛沙尼亞與美國在女性總體早期創業活動(Total early-stage entrepreneurial activity, TEA)方面表現最為出色。領導率(按女性董事會席位百分比衡量)在挪威(42%)與法國(40%)最高,而女性在波蘭、法國及以色列則是專利活動的領導者,波蘭女性發明家的比例為14.1%。
2. 種族:由於資料限制與各國少數群體的意義不同,此類別的資料較少。
3. 年齡:通常針對年輕人,例如英國青年創新計畫、挪威傑出青年計畫;針對老年人則有波蘭的成熟企業家計畫。以年齡區分的TEA率,愛沙尼亞是四個年輕年齡組中最高的(18-24歲、25-34歲、35-44歲及45-54歲)。以色列是老一輩人口組織中排名最高的國家(55-64歲)。
4. 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資料,更側重於人口規模或工作參與率,但不一定是參與創新活動。僅部份國家都能蒐集關於身心障礙者參與創新的資訊,其中一個例子是芬蘭2016年推出的「身心障礙者創業計畫」。
5. 關於創新活動中多元性別參與率(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 and Queer/Questioning, LGBTQ)的資料很少。

四、各國針對商業創新多元化與包容性措施的異同
(一)相同點
1. 婦女參與創新活動與創業是包容性創新措施的主要目標;種族、年齡以及身心障礙者等的多元化則受到較少關注。
2. 政策/措施著重於人口目標而不是區域發展或產業,主要是促進低度勞動參與群體的參與率;針對貧困地區或傳統產業的政策設計較少。
3. 使用的策略/措施類型一致。主要採取資金支持(補助、獎金、貸款)及透過教育與培訓的形式協助創新。
4. 競賽、活動及獎品是提供商業創新與技能培訓中特別受歡迎的措施。新創公司、創新的程式設計能力與商業計畫競賽往往側重於特定的族群,例如:婦女,少數民族等。
5. 特別注重教育政策,以鼓勵STEM科目與技術技能,例如:程式設計能力。針對年輕婦女與少數民族青年提升STEM科目表現與程式設計技能,通常透過與非營利組織或大學合作開設課程以實現政策目標。
(二)不同處
1. 資料蒐集之可用性:資料蒐集的形式有明顯差異而影響資料的可用性。在一些國家,如瑞典,政府在資料蒐集與出版報告方面投入了大量資金並為人口參與率與政策績效提供了證據。在其他情況下,因法律限制禁止資料蒐集(例如法國的種族資料)而無法進行。
2. 具強制性與激勵性的包容性創新:包容性創新常透過立法與社會政策強制推動,特別是關於性別的議題。例如:挪威與芬蘭,立法保障女性的董事會席位。英國則是要求提供性別工資差距報告以增加薪資透明度。另一方面,藉由資金補助與典範推廣,以激勵參與。
3. 開放與目標政策設計:「全民開放」政策的設計仍存在差異,例如美國某些州促進STEM教育僅針對特定族群而非向所有人開放。
4. 政策一致性與片段化:政府部門推動政策具備一致性,例如:以色列創新局整合推動所有措施。其他國家則是透過許多政府部門與機構各自獨立運作,以促進社會凝聚力或創新。
5. 在包容性創新中包含產業發展或區域發展目標。各國政府對包容性創新的理解是不同的。對部分國家而言,包容性創新主要是促進婦女、少數民族與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而在其他國家(例如波蘭、法國及美國),包容性創新具有更廣泛的含義,例如促進偏遠/貧困地區發展或提升傳統產業的產值。

五、建議與結論
無論是促進社會融合或是經濟增長,包容性創新都能發揮一定的效益。臺灣目前所推動的社會企業創新或各項針對新創事業提供的優化投資環境的各項政策與措施,在政策設計或推動措施可以參考該報告提出的最佳實踐模式,以達到最佳的政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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