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觀測

首頁>國家觀測 - 以色列

以色列

科技決策體制

以色列科技治理組織由高而低,主要分為四部分:總體政策規劃、政策管理部會、計劃管理單位、計畫執行單位。

總體政策規劃:由國會,內含科技委員會,向下連結內閣,及內閣轄下之國家研究發展委員會跨部會科技委員會共同規劃總體政策。

政策管理部會:政策管理交由教育部、工業貿易部、財政部、科技部及其他部會進行。

計劃管理單位:計畫管理交由兩大單位,分別為高等教育委員會(CHE:The Council for Higher Education)及首席科學家辦公室(OCS:The Office of the Chief Scientist)。

計畫執行單位:主要由兩大單位執行專案計畫,分別為高等教育的規劃和預算委員會(VATAT)(負責教育)及首席科學家辦公室(OCS) (負責科技與經濟)。同時,在22個部會中,設立13 名首席科學家和「首席科學家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協調指導與該部職責相關之科技活動等。

以色列由國會(The Knesset)決定與研發相關之法案,並批准研發活動的相關預算。預算審核通過後,分配予政府各部會,預算主要分配至高等教育委員會(CHE)、經濟部、科技部,主要由兩大單位執行專案,分別為高等教育的規劃和預算委員會VATAT (負責教育)及首席科學家辦公室(OCS) (負責科技與經濟)。

以色列於2015年,在22個部會設立13 名首席科學家和「首席科學家辦公室」,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規劃,協調指導與該部職責相關之科技活動,如:國家科技政策制定、科技研發經費分配、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以及大學和國家實驗室資源共享等。

此外,為提供決策者關於政策適切性、政策完成度、政策效率及質性的績效評估,首相辦公室進而設置「效率與效能部門」,積極推動事項如下:

每一部會均設置相同的「效率與效能」部門職司計畫、政策研究與分析、預算及回饋的評價。

前面所提部門需於行政上與財務上獨立,以確保其可信度、客觀性及道德程度。

各部會的一級派出機關也需要設置類似的分支部門,以微觀職司政策分析與評價。

該部門亦需職司資料庫的建置。

該部門及其分支部門需有預算上的自由度以聘任專家諮詢委員或顧問。

該部門的報告需為持續性。

各部會的「效率與效能」部門主管應定期召開會議,以評估此一部門設置後的影響。

(撰稿:李慧芳)

焦點報導
新知特寫
政策情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