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災是目前全世界最常見、影響程度最深且影響範圍最廣的天然災害,且全球環境趨勢,如氣候變遷、人口爆炸與都市化,皆將使洪災的影響範圍與程度更為嚴重。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資料顯示,全球受洪災影響的人口,將從2013年的12億,提高至2050年的16億,約為全球人口20%。因此在未來的世界,洪災所導致的社會、經濟、環境的巨大損失,將對人類社會造成重大挑戰。
針對洪災所造成的損耗,並不全然肇因於更頻繁且更極端的洪水,不適當的水資源規劃、國土規劃、基礎建設規劃和工程技術規劃,都是造成上述重大損失的原因。因此在規劃洪災治理策略之前,必須先針對不同環境背景,搭配自然環境條件、硬體技術、政策需求作詳盡的分析,評估更多面向的解決方案,找尋針對個案最有效率的做法。
一、洪災治理評估方法
該報告採用OECD所制定的12項洪水治理原則評估洪災治理,包括:資料與資訊、財務、監理框架、創新治理、誠信與透明、利害關係人參與、跨用戶、城鄉及世代間平衡、監測與評估、明確角色與責任、流域系統內的適當規模、政策連貫性、能力等。上述原則並非條列式的步驟,而是利用一分析架構解析目前執行的水治理,評估其運作成效。此12項治理原則分別基於效能性(Effectiveness)、效率(Efficiency)、信任與參與(Trust and Engagement)等三大面向(如圖):
(一)效能:定義出清楚及永續的水管理政策,讓各級政府單位可有效執行政策並達成預期目標。
(二)效率:協助強化水管理與社會福利功能,並降低所需成本。
(三)信任與參與:為建構社會互信,透過立法與行政作業提高相關的利害關係人參與程度。
二、洪災治理策略常見缺失
OECD報告運用洪水治理評估架構,分析27個案例,探究洪災治理的關鍵方法及可能面對的挑戰,並綜合歸納出案例中的洪災治理策略缺失,主要包括:
(一)不連續性:各國中央政府常將複雜且需要大量資源的洪災治理權責交給地方政府,但人力和資源卻並沒有適當的重新分配,導致成效不彰。此外,權責機關僅將有限的數據和資訊傳達給利害關係人,導致政策執行和資訊共享都會出現缺口。
(二)政策的一致性:洪災治理牽涉到很多複雜的議題,例如氣候變遷、國土規劃、環境保護、農業生產、都市發展和基礎建設,各種議題都牽涉到不同的利害關係人,當跨單位間缺乏具一致性的政策,將使利害關係人間的衝突加劇,亦導致治理成效不彰。
(三)跨界治理:洪災影響範圍常橫跨多個行政與水文分界,中央與地方政府間的政策與規劃架構常存在著缺口,導致各單位的定位不清與權責不明,因而無法資源有效整合。
(四)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不同領域的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對長期洪災治理規劃有實質的幫助,可彌補政府機關決策與資訊上的缺口。報告發現,只有少數案例有將女性、貧窮地區社群、原住民等傳統上弱勢族群,納入利害關係人參與決策,這將造成治理策略規劃的缺口。
(五)保險制度:目前很多國家的保險制度,無論是社會保險或私人保險,均缺乏可極小化洪災帶來的經濟衝擊的長期策略,此將使個人、企業,甚至是政府,暴露於嚴重經濟損失的風險之中。
三、洪水治理方針
該報告針對各區域、氣候、環境條件、研究主題進行評估,並提出洪水治理可依據的方針。
(一)自我評估機制:中央或地方政府必須建立一套自我評估機制,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建立討論平台,共同擬訂策略與執行步驟。評估過程必須公開透明,且包容不同面向的意見。
(二)分層管理:用階層的方式建構洪災治理架構,可避免多元策略卻導致失焦的問題,更可以降低管理複雜度與工作重疊的可能性。
(三)鼓勵跨部門政策互補:在跨領域且容易有爭議的議題,鼓勵各部門提出互補政策。尤其是氣候變遷與洪災管理議題,在政策面上較容易提出互補策略,但對於洪災管理與土地利用之間,管理階層必須有效協調潛在的爭議,才能避免陷入單向思考,進而提出互補的政策。
(四)促進利害關係人參與政策討論:易受洪災影響的利害關係人若能參與政策制定,有助於政策的思考廣度與深度。利害關係人除了提供自身觀點給權責單位外,更有助於政策推行,讓更多利害關係人了解自身生活環境,提高公眾對風險的意識。
(五)強化跨區合作:洪災是發生於整個流域的現象,並不會因行政疆域而有差異。中央政府扮演負主導方向的重要角色,負責政策、法律和機構的規劃;地方政府負責第一線的防災和復原工作。此外,仍須有一專責機構,負責全流域治理和中央與地方資訊交換的中間角色,補齊分層負責可能出現的缺口。
(六)洪災管理緩解的融資機制:各國政府間必須分配資源共同對抗洪災,更要發展國與國之間的合作、資源共享及強健的保險系統。除了提撥經費應用於災害緊急處理外,必須思考提撥另一筆經費做為減災、預備或社會保險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