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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中藥物殘留的危害與政策因應

張國鈞、賴允政、蔡玉琬/ 發布日期:2020/02/20/ 瀏覽次數:85

藥物的廣泛應用為人類及動物健康帶來許多好處,但是一旦在製藥過程、臨床使用或因不當丟棄而讓這些藥物進入環境中,將造成不可收拾的危害。各種證據顯示,在全球各地的地表水與地下水皆偵測到藥物的殘留,包括荷爾蒙、抗憂鬱藥物與抗生素等,不僅透過食物鏈進入人體產生健康危害,更造成各種有害微生物產生抗藥性。G20國家的衛生部長因此紛紛宣示,將致力於對抗產生抗藥性的微生物,而OECD委員會亦呼籲從各種水源生態系來防止、減少、管理水污染問題,同時將環境中的藥物污染納入政策議題,並以國際合作的方式來提升全人類意識並採取防範與對抗行動。

一、水中藥物殘留的危害

目前處方藥、非處方藥與獸醫用藥,共約有2,000種活性藥物成份(Active pharmaceutical ingredient, API),這些成份中包含各式各樣的分子,每年約有10萬噸的產量,而且光是美國過去5年,每年約有43種新的API被核准上市,2018年更以高達59種創下新高紀錄。污染來源除了製藥廠以外,農業與水產養殖的獸醫用藥也是藥物殘留的主要來源。此外,因為氣候暖化使得水資源在質與量方面日益惡化,在缺乏乾淨用水的狀態下,更可能造成疾病的大流行。藥物在環境中造成的主要風險包括:

(一)藥物分子經過設計使得分子更容易被人體吸收,而讓非標的生物暴露在低劑量藥物中。
(二)藥物設計必須更穩定存在人體,造成排出後分解速度更慢。
(三)製藥業缺乏誘因使用環保的替代品。
(四)傳統廢水處理廠不是專為去除藥物殘留而設計。
(五)野生動物經由各種途徑長期暴露在藥物殘留環境。
(六)此環境風險必須要用跨領域與跨界利害關係人的方式加以管理。

二、OECD國家管理水中藥物殘留現況

OECD報告的立論基礎是如果能夠強化藥物在水中殘留以及對人體健康與環境危害的知識,則能奠定政策管理的基礎。因此,透過環境風險評估與藥物管理權責、水中藥物殘留監測架構、水質監測,才能進一步建立系統模型。雖然已有許多OECD國家會針對地表水進行藥物監測,但僅侷限在某些藥物種類,而且地下水及飲用水的水源並未全面偵測,目前檢測各類藥物殘留於水體的情況請參照下圖。

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這並非優先項目,因此亞洲多國、非洲及南美洲的資料不夠齊全。雖然在水架構指令中列出歐盟地表水中藥物殘留的觀察清單,地下水的觀察清單也在建立中,韓國、美國也分別加入幾種新興的藥物,但是對於混合產生作用的藥物影響研究仍有待進一步開發。雖然潛在有害藥物殘留及其他新興污染物數量之多,但是礙於資訊不足,不但挑戰了傳統化學監測的方法,也對於這些化合物所產生的人與環境危害風險造成很大的挑戰。因此,專家嘗試開發水質監測與模型技術來輔助藥物殘留監測,如化學監測法的點狀取樣與標的物化學分析、生物感測器,或是生態效益監測法的生態指標等。但至目前為止,尚未有一種方法可以完成多種目標的監測,因此,整合不同方法較能夠結合不同方法的優缺點,以較周全的方式掌握水中的藥物殘留狀況,而能夠產生較高的價值。

三、管理水中藥物殘留的政策工具

近期國際間對於水質保護的政策措施雖然轉向積極,但只針對已被證實的風險與地方例行監測,同時多數國家僅針對監測與生產末端的管理,例如廢水處理廠升級、推動過期藥物回收公共計畫等,因此針對生產上游的來源指向或應用導向的方法正方興未艾。

(一)來源指向的政策方法:包括強制性、誘因式或鼓勵性的政策工具。針對的目標團體主要是製藥公司、生產工廠,涉及的政策領域包括健康、水資源、農業、產業及環保等。報告提出三種重要的政策工具:
1.法規型:包括禁用物質、上市授權、環境品質規範與水質標準、綠色公共採購、優良作業規範與稽核、排放許可、最佳可行性技術、飲用水品質標準與水安全規劃。
2.經濟型;例如對綠色行動的補助、綠色製藥創新(生物可分解或低毒性)補助、污染付費等。
3.自願型,例如資訊提供、公私部門間的自願性協議等。

(二)應用導向的政策工具:主要針對使用端加以管理
1.法規型:例如禁用物質、限制使用物、健康照護的最佳環境作業、獸醫與農業操作的最佳環境作業。
2.經濟型:例如產品丟棄課稅、物質丟棄課稅、綠色行動補助等。
3.自願型:例如公共環境健康與疾病防治運動、綠色藥品的環保標章。

(三)生產線終端的政策工具
1.法規型:例如最佳可行性技術、廢水處理標準、藥物拋棄須知等。
2.經濟型:包括排放稅、廢棄物關稅或升級處理稅、改善廢水處理補助、延伸性生產者責任制等。
3.自願型:例如諮詢服務、廢水處理自願性協議、廢水蒐集或回收計畫等。

四、水中藥物殘留管理的政策建議

有效的策略必須針對藥物生長周期的不同階段,混合運用來源指向、應用導向及生產線終端管理等工具,越早期開始管理與防範,其效益越長遠、成本越低、成效越廣泛。該報告最後提出水中藥物殘留管理的建議,在生命周期各階段針對不同利害關係人的關鍵政策選項。

(一)跨生命周期的利害關係人包括產、學、研各界,選項包括排定監測優先順序、建立中央資料庫、環境品質規範等。
(二)設計階段利害關係人以產業為主,政策選項以綠色創新為主。
(三)授權階段利害關係人為政府與產業界,政策選項以法規為主。
(四)生產階段利害關係人主要有產業、政府、跨政府組織,政策選項以建立環境標準為主。
(五)消費階段利害關係人為農業、健康部門,政策選項主要在疾病防治以及綠色標章等意識覺醒為主。
(六)蒐集與丟棄、廢棄物處理的利害關係人為廢棄物處理設備業者,政策選項以教育及設備升級為主。
(七)飲用水處理的利害關係人以飲用水設備,政策選項以設備升級與飲水安全規劃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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