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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農產業數位轉型下的影響與政策建議

陳志維、葉采青/ 發布日期:2021/03/31/ 瀏覽次數:177

農業與其他經濟領域的數位化轉型大幅增加農業數據的生成與收集,提高數據取得、共享和使用的速度與規模,進而協助農業食品部門的改善決策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本文介紹OECD的農業研究文獻,敘述食農產業的數位轉型對糧食貿易系統的效益,與農業數據的實施對農民的影響和政策建議,為決策者提供如何構思農民所關注和期望的數據管理環境。

 

一、糧食貿易系統中數位轉型的效益

(一) 了解貿易夥伴
由於國際貿易的異體化與價值鏈的多元化,使信任度成為全球食農價值鏈中一大問題,為了降低價值鏈中的風險,數位技術能提升價值鏈的透明度與安全性。藉由記錄供應商的相關參數,評估貿易夥伴的供應能力、產品品質與公司聲譽等,並加入分級系統,以降低交易風險。

(二) 數位貿易平台使新興參與者得以進入農業食品貿易
隨著數位技術的發展,可以減少資訊不對等、降低協調與交易成本,有助於了解並促進貿易機會,進而產生更多小型或更靈活的新興商業模式。

(三) 農業推廣與諮詢服務的取得更容易
一般而言,小農傾向採用保守的生產策略,然而數位技術可提供新型態的小額保險和農業知識推廣與諮詢服務,有助於提升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管理,提升小農進行較高風險的策略與投資之意願,使其資產達到更有效的利用。

(四) 降低協調成本並創造附加價值
現代的食農價值鏈要求提供數量、品質和安全性一致的產品,因此多方組織間的協調、制度與標準化流程成為關鍵要素,缺乏供應鏈的協調會導致供需不平衡,進而使產量過剩、價格下跌與產品變質等。數位技術可提高供應鏈透明度與溝通管道,除了可即時了解供需情形以協助生產與供應鏈管理外,消費者亦可以對生產過程進行評估,促進較多選擇並提升附加價值。

(五) 建立與推動標準
國際標準對於確保商品的品質相當重要,建立產品標準可以降低運輸業和食品業的成本外,建立資訊標準也相當重要,可以減少因產品特性、交易規範間的資訊落差所產生的成本。農產品進出口通常需經過冗長且昂貴的程序,透過數位技術與低成本的系統,能夠幫助企業跨地區發展,並減少監管機構要求所帶來的負擔。如圖一示意圖所示,在沒有任何監管規範下,雖然對數據轉移沒有任何限制,但缺少缺乏保護機制將降低數據提供的意願。

(六) 推動可追溯性與完整性
繼許多食品安事件與恐慌後,可追溯性已成為一項重要的監管要求與消費者需求,特別是在高收入國家。為此,數位技術能夠提高企業的應對能力,降低相關成本,例如使用區塊鏈可維護數位記錄並改善安全性。

 

二、數位轉型下的數據管理問題

儘管數位化為食品與農業供應鏈帶來許多好處,但越來越多農民擔心共享農業數據可能無法達到預期收益,主要問題如下:

(一) 權力與資訊不對等
多數農業數據是在私人農場蒐集後,再以第三方軟體進行處理,許多農民期望能夠解決與數位服務提供商接觸時的權力不平衡和資訊不對稱等問題。

(二) 隱私權問題
許多人認為,農業數據會增加個人或商業敏感資訊洩漏的風險,甚至會影響土地價值,導致農民不願分享農業數據,以防止政府取得該數據並用於監管目的。

(三) 數據可移植性與維修的權利
部分合約會阻礙農民共享數據的權利,例如原始設備廠商可能使用智慧財產權、數位鎖或授權服務代理協議等措施,限制農民或第三方進行維修服務,外加維修價格昂貴或地區偏遠,導致維修時程延遲,甚至延誤收穫。因此許多農業社區主張應有自己維修數位設備的權利。此外,機械和服務提供商的垂直結構將限制維修的多元性,可能導致數據封閉的問題,而形成「數據寡頭」。

(四) 開放數據與共享資料的建立
數據的共享能使農業數據的價值最大化,創造經濟、社會利益以及開拓新的商機,因而促進公私部門的數據的開放取用(Open Access),將為農民開發更好的數位服務和政策。 

 

三、對政府的建議

儘管數位技術能突破許多當前價值鏈的限制,但仍有許多潛在風險,該報告建議政府可採取以下行動:

(一) 減少使用數位技術的阻礙
盡量避免使用新工具而造成數位落差與新的溝通障礙,因此在建置新數位系統時應考慮到其可負擔性與可採用性,並減少依賴大量投資與複雜的機構支持。

圖二顯示不同經濟程度的國家對WTO貿易便捷化協定(Trade Facilitation Agreement, 簡稱TFA) 下採用的各種貿易數位化之應用程度,包含預先審核制度、電子支付關稅、風險管理、快遞通關、貿易單一窗口等。根據TFA的統計,約有一半的中低/中高收入國家使用電子支付關稅和其他相關收費的系統,亦串聯自動化的申報處理系統、數位證書和簽名,並使用電子數據交換系統,然低收入國家的建置比例則較低。

(二) 建立數據信任度
將資源放在建立數據的信任度,以及支持合法測試設備與演算法的監管環境。

(三) 支持參與者的協調
如何促進公共部門和私人企業,以及各國間的溝通是政府的重要責任,採用e政府等數位策略將有助於建立溝通、合作與制度的改變。此外,需加強支持企業和政府對私有農業數據的開放與使用,以法國的AgGate數據平台為例,私人或公共部門都可透過該平台提供數據,或在接受使用條款後取得數據。

(四) 加強農業數據的互通性與品質
監管機構對收集數據的要求和指導方針,可促進農業地區進行較高品質、廣泛與長期監測的研究和政策活動,將可提高農業數據的品質和可用性。

(五) 建立標準
在目前的法律架構中,尚未有任何具體的法規來管理農業數據合約中使用條款的公平性。雖然有通過如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範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 等法規授權個人數據的使用,但農業數據不包含在個人數據中,造成農民無法從技術合約中得到充分保障。為此,在不侷限創新情況下,政府應制定指南或標準條款,以確保數據的安全性與品質,在增加數據透明度的同時尊重隱私權和商業秘密,作為建立信任環境的基本要素。表一為不同農業數據類型與其對應的監管規範種類。

 

四、結語

對產業而言,農業數位化能產生有用的資訊及意見,以支持農民的決策,並幫助他們更精準的利用農業投入物、因應害蟲與氣候的能力、重複性任務自動化,以及更有效地保存與管理紀錄;對於政府而言,在農場上產生與收集的數據,能夠加強農業政策設計、實施和監控、克服相關的交易成本,以及制定能夠促進更健康與更永續性糧食系統的政策。

完善的數據管理系統應提供相關市場參與者所需的機構、法規和技術資訊,同時須維持對數位技術使用的信任度。然而,使用農業數據的政策環境相當複雜,關鍵挑戰在於在農民隱私的保護、農業數據的安全性和不同利害關係者間的利益平衡,才能促使產業的創新潛力與經濟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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